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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新闻
离婚律师咨询离婚诉讼的个人债务
来源:
1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17-08-29 17:50:55
点击:
391
属于:
事务所新闻
据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无论借款做何使用,只要是双方共同名义举借,均应视为共同债务;据公平原则,若个人借款(无论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最终确实被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据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无论借款做何使用,只要是双方共同名义举借,均应视为共同债务;据公平原则,若个人借款(无论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最终确实被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原则,未经协商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大额债务,因违反《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第二款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债权人及有过错一方无权要求另一方对未经其协商所负之大额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除非债权人为善意第三人,即确切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默示同意)。
对于以上善意第三人“善意”的判断,以借款时的“言明”为首要条件。若共同言明为共同债务,必为共同债务;个人言明为个人债务,则为个人债务;只有未言明或未经协商即个人言明为共同债务时,方有适应公平原则及保护婚姻无过错方原则的余地。
个人债务在司法实务中需注意的问题:
1、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一方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因此,如要认定个人债务,首先我们应该论证并证明此债务额已超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应属于夫妻共同协商决定的“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其次,应该证明未同意或授权对方举借如此大额债务;对于涉案债务确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举证责任的消极事实说,一般应由主张该债务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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