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春节七天假期(1月24日-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1)1月24日是除夕,故1月24日当天属于调休范围,如果有员工在1月24日天加班而不能安排补休的,企业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两百的工资报酬。
(2)1月25日至1月27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企业安排员工工作,企业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1月28日至1月30日属于休息日,企业安排员工工作,企业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两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国务院自2014年1月1日新修订施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二)受疫情影响,今年春节假期延长(1月31日-2月2日),这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三天的法律性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该文件第三条还规定了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休息日是可以补休的,法定节假日依法不能补休。因此,三天的延长春节假期应为休息日。
其次,我们要明确这三天工作的法律性质。对在这期间企业提前开工;或者安排我们在家办公,如果提供正常劳动;在法律上一样属于“休息日加班”。
最后,这三天加班如何计算工资?企业可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工资200%支付劳动报酬即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企业安排职工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在家办公(1月31日-2月2日),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答:有两种处理结果,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三天的性质是
休息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职工在家办公,企业后又安排补休,则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职工在家办公,企业不能安排补休的,则企业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
(四)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职工未到岗的,能否按休带薪年休假或事假处理?
答:建议明确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可直接以带薪年休假或事假进行冲抵。
目前各省市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中,没有明确用人单位能否在延迟复工期间直接用年休假进行冲抵。在缺少规范依据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迟延复工期间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以年休假进行冲抵,仍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且复工后员工可享受正常的年休假待遇,则员工在本年度内可享受的带薪休假天数将会增多,由此便增加了用人单位负担。若用人单位在延迟复工期间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部分员工可能以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未考虑本人意愿”为由拒不接受或主张无效,极有可能引发集体劳动纠纷,不利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迟延复工期间并不是用人单位给员工增加的福利,而是因为必须遵守关于复工时间的规定,延迟复工的初衷在于维护公共安全,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暂停恢复生产。如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在迟延复工期间使用年休假,则迟延复工期间可以按年休假处理。即使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也可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这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也是疫情防控期间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平衡用人单位与员工利益的重要举措。
疫情防控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的社会责任,需要共同承担。虽然多数省市未明确迟延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但无论标准为何用人单位在延迟复工期间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已经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在保障员工权益的基础上安排员工迟延复工期间休年休假,员工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待疫情过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也可鼓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施行福利年假,以增进员工的福利。
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无生产任务或工作安排,用人单位有权自主行使统筹安排权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且具有正当理由,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用人单位也将保证员工应有的年休假待遇,员工的合法权益并不会受到影响,故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将年休假安排告知员工后,可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这并不违背现有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安排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并不代表需取得员工同意。
(五)受疫情影响,很多企业暂时无法复工,待岗期间未提供劳动,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答:湖南地区企业因疫情无法复工,待岗期间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条例〉》的通知,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湘政办发〔2015〕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将《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4号)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
(六)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工资如何支付?
答:延迟复工期间,若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员工完成了日常工作的工作量,那么将视为正常劳动时间,照常发放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的,企业可选择调休或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人社部发〔2020〕8号 :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七)受延迟复工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职工工资,是否算拖欠工资?
答:尽管规定明确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
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用人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民法总则》第 180 条第 2 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八)列入延迟复工范围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强行要求职工到岗复工是否违法?
答:违法,且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如因提前复工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如提前复工产生严重后果的,企业会面临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罚款等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如企业提前复工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70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九)因政府采取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未能按期返岗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由于防控疫情需要,多地已采取全面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等交通管制方式,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年休假安排完还不足的双方可协商按照事假处理。同时,企业可要求该类员工提供被交通限制等情况的证明文件,比如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
法律依据:年休假的标准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十)劳动者被隔离期间、及医学观察期间,包括员工正式复工前居家自我隔离的14天,用工单位需要支付工资吗?如何支付?
答:《通知》对两种情形作了统一规定,无论是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的,还是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甚至是对于医学观察期间的,以及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都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工资按照出勤照发,也就是按照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发放工资报酬,即正常提供劳动时所发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都应当发放,这些都属于工资的范围。当然,如果职工的奖金与该职工或单位的业绩相关,则在单位业绩不佳或停工、停产的情形下,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予发放奖金的,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包括相关奖金是合理的。
另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从外地返岗工作的人员先自行隔离14 天。在 14 天里,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或采取调休方式,并依法支付工资。如果非政府部分通知,或已过当地政府部门所要求的隔离期间,员工提出再自行隔离一段时间的。在以协商为主的前提下,企业有自主决定权。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十一)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于治疗、隔离或观察导致一段时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规定,对新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等导致不能上班的职工,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刚好到期,企业还要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企业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十二)符合规定复工的企业,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职工未上班的原因多种多样,企业不能轻易以旷工解除。最好通过三封EMS程序处理,即先通知返岗,未能返岗说明理由。第一封后,不回复的警告,还不回复以规章制度解除。回复的,根据回复的理由应对,如被隔离,待隔离期满后要求其返岗;如病假,要求提供病假手续以及医疗期满后返岗;如因交通困难,可给予适当宽限条件,如安排年休假、事假处理。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十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怎么处理?
答: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案件正在审理的,可顺延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款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十四)上班时感染,算工伤吗?
答: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编辑:刘研、邓晶晶、李昂、方旦、喻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