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从合伙人中产生。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一、本所的法定代表人为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二、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批准财务开支;
(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四、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新的主任。